1 菌株的概念
1.1 标准菌株: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医学细菌保藏管理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Medical culture collection,CMCC)或其他认可的法定菌种保藏机构提供的原代冷冻干燥菌株或菌液。
1.2 标准储备菌株:由标准菌株或实验室分离到的菌株,经传代后得到的与原菌株各项性能完全一致的独立菌株(一般为F1代或F2代),可用于后续传代和接种。
1.3 工作菌株:由标准储备菌株在非选择性培养基上生长到一定量后经过分离(稀释)得到,可直接用于具体实验研究的菌株。
1.4 商业派生菌株:是指将标准菌株按ISO 9001体系(或其他获得认可的质量体系)要求进行生产而得到的用于商业化目的的质控菌株,质控菌株可分为定量菌株和定性菌株。
1.5 定量菌株:指包含有一定的微生物数量,用稀释水或配套的复溶液复溶后即可得到与工作菌株等效的菌悬液的菌株。
1.6 定性菌株:指含有稳定保存的活微生物,用配套的复苏培养基溶解后可接种到对应的培养基上继续传代制成新一代标准储备菌株的冻干菌株。定性菌株也属于标准储备菌株,一般为F1代或F2代。
2 菌株的保存
2.1 菌株的常规保存方法:菌株的保存通常有斜面冷藏保存法、瓷珠保存法、甘油冷冻保存法、冷冻干燥法。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对不同的菌株进行保藏,如选择冻干法进行保种,在低温冷冻条件下一般可达数年。
2.2 商业派生菌株的保存:对于从通过ISO 9001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应的认证)的商业机构购买的质控菌株(含定量菌株和定性菌株),要按厂家的说明书或标签上注明的保存条件进行保存,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3 菌株的管理
3.1 保存的菌种,必须具有该菌种的相关基本信息资料,经复核或鉴定后入菌种库,建立菌种档案。
3.2 对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的菌种,以及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应采取“双人双锁”管理。但对属于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的低毒力菌株(如质控菌株),经实验室设立单位生物安全委员会风险评估同意,可不纳入“双人双锁”管理,但仍需专人管理,防止丢失、被盗等意外事件。——参考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质控中心发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双人双锁”管理运行指引(试行)》
3.3 对所保存的菌种建立入库记录、领用记录和销毁记录。
3.4 菌种保存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5 菌种管理员变动时,必须有完善的交接手续。
3.6 菌种在实验室内外的运送和传递,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员和环境的污染。
3.7 废弃菌种应进行完全灭活处理,并按医疗废弃物进行管理。